苏州机房辐射防护检测--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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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4-5-3

刘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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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标准、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,参加控制和技术培训。

 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,同---告当地卫生---。

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---按规定时间和格式,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。

第十七条 ---预---制中心协助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---审定程序和标准,机房辐射防护检测,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的控制和技术培训,汇总分析个人剂量监测数据。






个人剂量监测管理


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  (一)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;

  (二)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,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、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,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,做好记录并存档;

  (三)进入辐照装置、工业探伤、放射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,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,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。

 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---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。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---审定由---预---制中心协助组织实施。

 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---审定按照<职业病---法>、<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>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






机构必须要有放射------才能开展放射---工作项目.

为什么要办理放射------?

门发布的<放射---管理规定>中第十六条明确提出:未取得<放射------>或未进行---科目登记的,不得开展放射---工作。

哪些机构需要办理<放射------>?

使用放射性同位素、射线装置进行---医学诊断、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机构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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